当前位置:淘名人 > 名人百科 > 沈家本简介

沈家本

更新时间:2019-07-25 07:41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吴兴(今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竹墩村)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目录

基本资料

1

中文名:沈家本

别名:字子淳,别号寄簃

国籍:清→中华民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浙江南浔

出生日期:1840年

逝世日期:1913年

职业:法学家

主要成就: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中国近代刑法之父

代表作品:《历代刑法考》《大清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诸史琐言》等

人物简介

2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1883年,中进士,曾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十九年,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赞许。调任保定知府后,在处理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事件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朝廷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二十七年起,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曾参与晚清改革。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辑有

展开阅读全文 ∨

人物生平

3

少年时代

少年时代的沈家本,“好深湛之思”,研究《周官》多所创获。《周官》亦称《周礼》或《周官经》,是一部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各国制度的汇编,由于是添附儒家政治理想增减排比而成,被列为儒家经典之一,成为历代经学家研究的主要对象。沈家本年少志高,并没有因循沿袭前人繁复的研究方法,而是抱着存疑求真的治学精神独立探索。他的开手之作《周官书名考古偶纂》就旨在纠正明代万历朝进士郎兆玉所撰《周官古文奇字》中的错误。完稿之时,沈家本仅19岁。

1864年

由于父亲被弹劾去官回乡,沈家本援例到刑部任郎中,开始学法律。然而,沈家本并未因少年入仁而志得意满,由于还没有取得科举功名,他对到刑部为官不堪满意。他这时的诗句:“自怜卜式功名薄,望断蓬瀛青琐闱”就带有几份感伤情绪。

沈家本幼习儒家经典,尤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成就斐然。

展开阅读全文 ∨

重视法理学

4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

展开阅读全文 ∨

后世纪念

5

沈家本故居在宣武区上斜街金井胡同1号。为宣武区重点保护文物。故居是一座三进四层的院落,进门第一层为一座两层小楼。沈家本于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一直住在这里,其许多著作都在这里完成。院中的前排小楼是沈家本于1905年筹资建成,题名为“枕碧搂”楼中曾藏书5万余卷。《枕碧楼偶存稿》《枕碧楼丛书》均是由此得名,他的书稿《沈寄先生遗书》为现代研究我国古代法律之必读文献。“枕碧楼”下有会客厅。

审理案情

6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