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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

更新时间:2019-07-09 09:15

佟柔(1921.6. - 1990.9.),满族,辽宁北镇人,中共党员。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主编《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目录

基本资料

1

中文名:佟柔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满族

出生地:辽宁省北镇县

出生日期:1921年6月20日

逝世日期:1990年9月16日

职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华北大学,东北大学,

主要成就:新中国民法理论奠基人之一

代表作品:《中国民法》、《民法通则简论》等

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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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因伤残辍学,赋闲在家;家中事务,悉由念过私塾的母亲操持。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佟柔有兄、姐、妹八人,三位兄长先后入张学良部队,以微薄薪饷贴补家用。在台儿庄战役中,大哥失踪,二哥阵亡(牺牲时是中共地下党员)。后来,三哥被编入国民党部队,解放战争中起义。四哥于1936年加入东北军“学兵队”,1937年奔赴陕北解放区。

成长年代

3

“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此时,大姐已出嫁,二姐寄读于姑姑家,佟柔与其妹入朝阳大学附属小学读书。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佟柔就读于东北中学,后考入重庆第八高中,毕业后留校工作两年。抗战胜利后,随全家回到北镇县,家贫如洗,借粮度日。北镇县解放后,虽然分得田地,无力耕种,全家去了北平,开小杂货铺维持生活。1952年与其同事常风(后离休)结婚,生有一女二子,女儿在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工作;长子在北京大学电子仪器厂工作,次子现任北京大学民法学讲师。

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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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回到北镇县后,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8年春东北大学迁于北平,1948年底毕业。1949年初,入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5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夜大学毕业。1969年人民大学停办,11月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余江县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11月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社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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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民政部专家委员、中国检察学会顾问、中国版权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苏州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南开大学法学所兼职研究员。他还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最后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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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佟柔吐痰带血,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就医。11月初,赴重庆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并应邀到武汉讲学。回来后,当天下午就参加统编教材《中国民法》的统稿工作。当时,他已经疲惫不支,但仍顽强地坚持审稿工作。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念念不忘民法的研究和发展;一再强调高级法官研究班的课一定要讲好。他谆谆叮嘱每一个去医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要他们好好学习民法、研究民法。1990年6月8日他忍受癌症的巨痛,由医院回到学校,主持他培养的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生论文答辩。他在和病魔作斗争时,仍然思考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学的发展。

当他第二次手术后,天气太热,大夫劝他搬到综合病房去,他说:“我这次病,国家花了3万多元了,综合病房带空调一天就50元,给国家省点吧,在这儿一样养病,热了我有扇子。”七八月份,他也坚持住在普通病房。直到心脏停止跳动。

佟柔在病重期间对他爱人说:“人身上很多东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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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贡献

7

佟柔教授40年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他潜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国家民法典,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指引下,他把这一开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理论公之于世。他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理论的框架,据弃了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私法理论中的“私权关系”,也不同于苏联教科书里笼统概括的那种“财产关系”。他提出“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一观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上、下两册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购民法教材);《民法概论》(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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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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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教授少年时期,家道贫寒,颠沛流离,深受国破家亡之苦,饱经战乱灾荒之患,他目睹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累累罪行,对腐败无能的国民党政府深为不满。因此,他决心努力学习,奋发图强。在东北中学学习时,生活极艰苦,时常吃不饱,患有夜盲症,得过疟疾和伤寒,头发几乎掉光。仅有一条裤子,只能借裤子换洗。但他仍坚持学习,他认为开卷有益。当时书很少,不论借到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书他都看。考入东北大学后,更是抓紧时间学习。进入华北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他又如饥似渴地学习马列主义,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经济和法律的经典著作。佟柔教授治学严谨,不满足于一知半解,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钻研问题,楔而不舍。勇于追求真理,敢于坚持真理,从不趋炎附势,随波逐流。他博览群书,不但对法学有精湛的研究,对马列主义经济学、哲学和历史学也知之较深。他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以理服人。鼓励别人发表不同意见,欢迎有人把他的观点驳倒‘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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