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中文名:韩安
国籍:中国
出生地:安徽巢县(今巢湖市)
出生日期:1883年1月17日
逝世日期:1961年1月31日
职业:林业家
毕业院校:汇文书院,密歇根大学
生平事迹
韩安于1898年就读于南京汇文书院,1904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07年夏天赴美国深造,先后就读于康奈尔大学文理学院和密歇根大学,分别获得理学学士和林学硕士学位。
1912年回国后,他历任吉林省林业局和东三省林务局主任、京汉铁路局造林事务所所长等职;1922年任国立北京农业专门学校教授兼林学科教务主任。次年,他接替梁希,兼任国立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主任。他是最早在中国农业大学前身担任教授和林学科教务主任及森林系主任的学者之一。他为当时的森林系的建设与发展,为中国近现代林业教育的开拓做出了重要贡献。
1924年后,他历任察哈尔特别区实业厅厅长、绥远特别区实业厅厅长兼垦务总办、安徽省政府委员兼省会安庆市市长及教育厅厅长等职。1929年后,他历任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参事、青岛市教育局局长、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西北办事处主任、陕西省林务局副局长、四川省建设厅生产计划委员会农业组主任委员、中央林业实验所所长等
成长经历
韩安,著名林学家,中国近代林业开拓者之一。他是中国出国留学生中第一个林业硕士学位的获得者,也是中国最早的一位林学家出身的政府官员;他最早向国人介绍世界各国林业概况,建议国家规定了中国第一个植树节,并率先创办铁路沿线育苗造林、兵工造林事业。主持创建中国第一个林业科研机构——中央林业实验所。他重视林业科研教育、森林资源调查、树木定名修志,培养了大量林业人才,为中国近代林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韩安,字竹坪。1883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巢县西秦村一个农民家庭。由于家中生活穷困,韩安童年便在家里参加砍柴放鸭等劳动。在家乡上过短时蒙馆。9岁时,随父母移居芜湖,父亲在店铺当雇工,母亲为居家附近的二街福音堂传教士浆洗衣服,养家糊口。韩安在福音堂教会小学免费走读。由于他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15岁时被学校保送到南京美国美以美会创办的汇文书院(金陵大学前身)继续攻读。汇文书院是美国在华陆续创立的13所高等
人物贡献
中国近代林业的开拓者
韩安早在清末就矢志研读林学,民国初年步入林政部门任职,毕生致力于林业建设事业,50年如一日,是中国近代林业卓越的开拓者之一。
韩安出身寒微,十余年刻苦攻读,考取公费出国留学,目睹“国中沿长江两岸皆童山濯濯,而日本则无山不青,有水皆绿”,因而立下攻读林学,绿化祖国的宏志,并成为中国最早获得林学硕士学衔的先行者。他于民国成立之初年学成归国,立即被北洋政府农林部延揽入山林司担任要职,是当时中国最早的林业专家出身的林政官员之一。他参加编辑中国第一份农林期刊——农林部出版的《农林公报》,并于1913年初在这份刊物上连载他所编译的《世界各国国有森林大势》一文,这也是中国人最早向国内介绍各国林业概况的科技文献。
中国首次设置植树节始于1915年。当时的农商部总长周自齐采纳韩安、凌道扬、裴义理等人的意见,认为“欧美各邦,植树有节,推行全国,成效维昭”,乃报经大总统批准,于同年7月申令定每年清
简历
1883年1月13日 生于安徽省巢县。
1904年 毕业于南京汇文书院文理科。
1907年 两江总督府考选派往美国留学。
1909年 获美国康奈尔大学文理学院理学士学位。
1911年 获美国密歇根大学林学硕士学位。
1912—1913年 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农科学习一年后回国,任北洋政府农林部佥事、吉林林业局主任、东三省林务局主任。
1913—1918年 任农商部佥事,中间曾于1916年充任农商部林务处会办。
1918—1921年 任交通部京汉铁路局造林事务所所长。
1922—1923年 任北京农业专门学校、北京国立农业大学教务主任、森林系主任。
1925年 任察哈尔特别区实业厅厅长。
1926年 任绥远特别区实业厅厅长。
1927—1929年 任安徽省政府委员兼安庆市市长、教育厅厅长。
1929—1931年 任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参事、教育局局长。
1931—1933年 任平汉铁路局顾问。
1934—1938年 任全国经济
主要论著
1 韩安.菲律宾林务调查报告书.农商公报,1915,2(2):6—10,2(4):11—14.
2 金邦正,韩安.调查皖省林况报告.农商公报,1915,2(2):6—12,2(4):11—14.
3 韩安.农商部林务处半年来事务报告.农商公报,1916(26):1—5.
4 韩安.造林防水意见书.农商公报,1918,4(7):1—13.
5 韩安.中国森林事业经过之概况(江光壁记).东大农学,1923,1(3):1—3.
6 韩安.造林与生产教育.林学,1943(10):15—19.
7 韩安.林业之重要性.林业通讯,1947(1):2.
8 韩安.世界各国国有森林大势(译).农林公报,1913,2(3):19—27;2(4):1—5;2(5):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