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逮捕名单
2021年4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雷燕、杨建顺、陈晶晶、蔡文君、涂善清、黄茜、高玉、尹东武、胡海涛、万湘乾、褚相旺、朱琳、陈永琛、张丽丽、龙海廷、钟莉萍、徐茏、石伟龙、余警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衷心希望这个答案能够回答您的疑问,为您提供良好的帮助,也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您能够一帆风顺,在生活事业当中稳步前行,不偏不倚,找寻到属于自己的生活,“长风破浪会有时,只挂云帆济沧海”,只要坚持不懈,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也不要放弃“沉舟侧伴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即便万般不如意,只要我们能够继续走下去一定取得成功,不经历风雨怎见彩虹,不经历苦寒又哪里来的梅花香。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有的时候,我们更应该遵循着李白那一套乐观主义精神,现实上的枯燥无法磨灭内心深处那活跃起舞的思绪,纵使世事艰难,也可以选择踏歌而行,持一柄长剑,去世界之外的世界看看,寻找适合自己的一方净土。
行政法的红皮书是哪个编写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及本书(第二、三版)编写分工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执法研究》(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3期)、《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1—10章,负责全书的审稿、统稿。
叶必丰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初版、2003年修订版)、《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规范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等。
撰写本书第11—13章。
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8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2年赴日留学,1986年毕业于筑波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一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获一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回国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要著作有:《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等,译著有:《日本行政法》(南博方著,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行政法》(盐野宏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论行政法的特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和《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等。
撰写本书第14—15章。
章剑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现代行政诉讼的成因与功能分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等。
撰写本书第16—17、19—22章。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WTO协定国内实施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WTO协定的国内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加入世贸组织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律问题》(载《求是》2002年第24期)、《中国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等。
撰写本书第18章。
王宝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斯拉丘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行政法学论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合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等;主要论文有:《行政立法评述》(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美国行政机关与美国宪法实施的监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行政程序立法论纲》(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中国公务员立法的合理取向》(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政府的因应》(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3、28、31—32章。
江必新法学博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行政法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WTO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国家赔偿法价值论》(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先地方后中央: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种思路》(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24、30章。
刘恒经济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主要著作有:《公安行政复议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主要论文有:《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权》(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论行政立法权》(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行政诉权面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载《学术研究》1997年第1期)、《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载《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等。
撰写本书第25—27、29章。
湛中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环境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公安行政法》(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主要论文有:《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论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行政过程论》(载《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撰写本书第33、37—38章。
薛刚凌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组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策科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变迁时代的行政法思考》(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组织法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主要论文有:《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等。
撰写本书第34—36章。
男子地铁里吃小龙虾满地吐壳,叫嚣扔垃圾不犯法!这种人你怎么看?
应该连小朋友都知道,在很多公共场合里有很多事情都是不能做的,比如吃大蒜抽烟等这种严重影响被人的事情发生。这也是没有素质的体现。就说地铁比较的封闭,身为乘客遵守规定本来就是应该做的事,因但是现在地铁内部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些城市的地铁会规定车厢内禁止吃东西或者喝饮料。比如南京、香港地铁规定车厢内不允许饮食。尽管各地地铁都有不同的地铁运输规定,但仍然有人不遵守规则,我们下面来看一则在地铁上吃小龙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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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身穿军大衣的邋遢男子,在北京地铁2号线车厢里手里捧着一盒麻辣小龙虾,不但坐在车厢内直接大快朵颐的吃着小龙虾,还旁若无人的直接把龙虾壳直接吐到车厢的地板上。巡逻保安看到后及时劝止,但男子仍无动于衷,根本不理睬巡逻的保安,当保洁员上车清理垃圾时,提醒男子不要吐在地上,男子边吐壳还边对保洁员说:“你就当锻炼身体了!”直到换乘了5号线的时候,该邋遢男子依旧彷若无人的继续吃剩下的小龙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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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边的很些乘客早就受不了了,指责该男子不遵守公共场所卫生,且乱吐垃圾毫无公德心,没想到这个邋遢男子居然说:“我扔垃圾不犯法!警察也管不了!你们别叫人了,叫人也没用,我又没犯法!”接着地跌到达宋家庄站后,该男子吃完了小龙虾,直接把小龙虾的盒子扔在地上,接着喝起了酸奶,喝完酸奶,酸奶瓶子直接往地上一扔,然后就扬长而去。据目击者称,该邋遢男子走的时候还拽开地铁站内围栏逃票出站了。记者致电北京地铁,北京地铁乘务管理员西直门调度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乘务管理员张先生发现后,多次对吃小龙虾的男子进行劝阻,但男子并不听劝阻,说自己吃小龙虾并不违法,还在继续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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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回忆当时这位男子沟通正常也没有喝醉酒,只是根本不听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乘务管理员向调度室和车站汇报情况,地铁复兴门站、前门站两次派出保洁进行清扫。据了解,男子直到在崇文门站下车,都还在吃小龙虾。因男子并无打骂他人等违法行为发生,乘务管理员也无法进行报警处理。民商法,刑法,治安处罚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地铁车厢上吃东西,但是不同的城市的地铁有不同的地铁运输条例,有些条例明文禁止地铁上吃东西,违者可以处以罚款且可以拒绝该乘客继续搭乘地铁,但是有些城市的地铁的运输条例没有禁止但也不鼓励地铁上吃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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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中的规定,是不允许在车厢内饮食的;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者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条例》规定,在地铁车厢内饮食可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地保办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执法人员会在现场处理时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屡教不改的将会按处罚上限最高100元进行处罚。制订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地铁环境,因为地铁相对于其它交通工具比较封闭,大多在地下运行,空气流动差,人员密集,如果在里面饮食,尤其是早高峰期间,环境会很差的,各种异味都有。
而且时间长了还会一起来老鼠和蟑螂,老鼠会咬断电缆和通讯设备,影响到地铁运营安全。南京的地铁部门在执行中还是很人性化的,一是很少罚款,多是警告;二是不准饮食的场所仅针对车厢在车站内是可以饮食的。真正想饮食的人可以到站时先下去,之后再乘下一趟车,最多也就是三五分钟的时间。试问苍天饶过谁,你这么没有公德心,总有一天会有报应。希望大家都能遵守地铁运输规定,不要在车厢里做出不文明、不道德的事情。所以还是希望大家在公共场所都能够自觉一些,不要给周围的人添麻烦。这也是我们应该做的,成年人若是连这个都做不到还能做好什么事。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说到钓鱼执法,相信大家肯定都很熟悉,甚至很多人在生活中都遇到过,而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在遭遇钓鱼执法后,往往都自认倒霉,那么钓鱼执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1
一、怎么理解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
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二、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无疑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是各位有职权的司法执法者,或某国家机关的高职人员。钓鱼执法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史较短,故而不少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很明确的判断什么是钓鱼执法,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依旧存在着空缺。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2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3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2022年超级玛丽韩萱还在吗
您好,据我了解2022年超级玛丽韩萱还在,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 记者 吴珂 《华夏时报》记者刘伟报道:昨晚8点56分,煤气中毒的“超级玛丽”组合另一成员韩萱也踏上了回汉之路。在其同伴罗惊回武汉治疗45天后,韩萱也因没钱回到家乡治疗。不过,记者昨晚获悉,由于最重要的吸痰器遗落在了火车站台上,韩萱回家路上险情重重。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北京海军总医院高压氧仓治疗中心,韩萱的阿姨正将韩萱的半边身子轻轻托着,她的母亲则抓着一条白毛巾擦拭着韩萱的背部。韩爸爸告诉记者,上午他好不容易说服北京西站为韩萱开设“绿色通道”上车,韩爸爸指着摆在床头的4张火车票,泪水在眼眶中打转,“半年了,晚上8点56分就要乘Z77次列车离开北京回武汉了。”
韩爸爸说,自从韩萱煤气中毒入院治疗,不到半年时间已经花了30多万元的治疗费,其中有一半是从社会募捐得来,“每天近2000元,实在承受不起了,我们只能回家治疗,等开庭再来北京。”
韩爸爸为此特意买了吸痰器,“火车上暂时不用吊针,但必须用吸痰器协助呼吸。”据韩爸爸称,他们目前已经联系好武汉的冶金第一医院接收韩萱,“等路途颠簸期过后,就把孩子接回家护理。”韩爸爸说,他们已经购买了一批消毒针头和药品,在家护理期间请社区医院的医护人员输液。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上了正在火车上的韩爸爸。不料,韩爸爸却在电话里焦急地对记者说,上火车时由于只忙着照顾韩萱,大部分行李都遗落在了火车站台上。其中,最重要的吸痰器就在当中的一个行李包里,“如果没有吸痰器协助呼吸,孩子这一路上将十分危险。”韩爸爸声音几近哽咽地说,虽然已经和列车长取得了联系,但由于火车是直达汉口火车站的,列车长也没有办法。不过,韩爸爸最后表示,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自己将人工为女儿吸痰。虽然效果不好,但决不能就这样眼睁睁看着女儿处在危险之中。听着韩爸爸的这番话,记者也只有希望韩萱能够平安抵汉,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
国家抗震救灾应急响应怎么区分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扩展资料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